法果路北侧地块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及方案修改公告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8-07-10法果路北侧地块项目征收补偿安置
方案征求意见及方案修改公告
法果路北侧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于2017年5月9日至2017年6月16日公开征求意见,并依申请于2018年5月23日召开听证会。
根据提交的意见及听证意见书,现将意见和方案修改情况公告。
附件: 关于社会公众对《法果路北侧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情况及方案修改情况的公告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0日
附件:
关于社会公众对《法果路北侧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情况及方案修改情况的公告
根据本政府发布的《法果路北侧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社会公众意见及听证意见书(依申请召开听证会形成),现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将相关情况公布如下:
一、被征收人代表意见:
结合法果路北侧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意见书及被征收人提出的意见,经认真研究会商,认定被征收人书面意见书第一至三条不涉及补偿范畴,第四至十三条与听证报告意见书内容基本一致,现归纳如下几条:
1.补偿安置方案最后一条“本方案未尽事宜以现行政策为准”,被征收人代表认为该条表述不清楚,包括政策文件的合法性如何,被征收人无法得知,要求明确告知所涉及的全部政策文件。
2.要求货币补偿方式和产权调换补偿方式增加空方补偿政策。
3.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征收红线范围没有明确。
4.合法产权的确定都以登记部门登记为准,被征收人代表认为不公平。
5.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标准仍按照多年前的文件执行,标准偏低,与现行物价、房租等标准不符。
6.拆迁安置房安置补偿方式中,土地证面积大于合法面积的补偿标准不合理,被征收代表认为应该依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对院落和空地面积也应按照房地产市场价给予评估和补偿。
7.方案征求意见稿中非居补偿仅有货币补偿一种方式,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8.关于居改非补偿也要按照营业用房补偿。
二、意见审查情况
1.被征收人意见第1条,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同时遵照通政发〔2011〕71号、通房发〔2013〕52号、崇拆发〔2012〕15号、崇川政发〔2014〕21号等文件规定。
2.被征收人意见第2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并无补空方、补指标的规定。补空方、补指标是在被征收人如选择“拆迁安置房”安置补偿方式中特有的内容,只有被征收人如选择“拆迁安置房”安置补偿方式时才需遵循《关于面积核定(更正)、补空方和安置商品房指标面积审批的实施细则(试行)》(崇拆发〔2012〕15号)文等规定。
3.被征收人意见第3条,征收红线图与补偿安置方案修改意见公告时一并公示,详见附件。
4.被征收人意见第4条,合法产权的认定不应仅以登记为准,还应包括批建手续,以及未经登记的调查认定与处理结果等。
5.被征收人意见第5条,依据《南通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规定,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按照《关于调整崇川区范围内房屋搬迁搬迁费、过渡费的通知》(崇川政发〔2014〕21号)文标准执行。
6.被征收人意见第6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住宅房屋“地大于房”的评估在《南通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技术细则》(通房发〔2013〕52号)文第二十四条中已明确规定。对于选择“拆迁安置房”安置方式的,以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的补偿标准执行,与“协议搬迁”补偿标准一致。
7.被征收人意见第7条,经房屋调查及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该项目征收范围内未有合法非居住房屋。
8.被征收人意见8条,根据《南通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对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在2010年7月1日前已经改变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续营业1年以上的,可结合实际营业年限按照适当比例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三、方案修改情况
1.根据征收实施单位意见,现明确并提供以下房源为《法果路北侧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可调换房源。房源如下:学士府9幢104室,建筑面积113.15平方米,车库9幢B248号,建筑面积23.87平方米;学士府9幢106室,建筑面积131.8平方米,车库9幢B256号,建筑面积11.66平方米;学士府19幢104室,建筑面积131.91平方米,车库19幢B210号,建筑面积19.15平方米;学士府20幢103室,建筑面积131.91平方米,车库20幢B236号,建筑面积19.15平方米;学士府20幢104室,建筑面积131.91平方米,车库20幢B226号,建筑面积13.26平方米;学士府39幢107室,建筑面积85.96平方米,车库39幢B256号,建筑面积42.14平方米。
2.补偿安置方案中第五条“非住宅补偿标准”内容给予删除。
3.补偿安置方案第三条修改为:不动产物权认定,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合法面积、房屋性质及用途以房产权属登记为准,无房产登记的,以规划许可证为准;土地使用权人、合法土地面积、土地性质及用途以土地权属登记为准。房地产权属涉及继承、仲裁、法院裁判的,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准。未经登记的建筑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认定与处理结果为准。
4.补偿安置方案第二条修改为:征收决定公告后一个月内签约结束,如分户评估报告送达之日晚于该时间的,评估报告送达后十日该户签约期满。
5.补偿安置方案第六条第一句话修改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崇川区人民政府按照“货币补偿方式”“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 ‘拆迁安置房’安置补偿方式”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6.《法果路北侧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其他内容不作修改,在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将一并公告。